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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2月1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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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2月10日热线消息 (记者 英子)市民顾先生将房屋租给陈女士,结果陈女士因使用电器不当造成火灾将房屋烧毁。当顾先生向陈女士要求赔偿时,却遭到拒绝。 2013年初,顾先生将两处房屋中的一套租给市民陈女士。11月6日,陈女士在房屋内使用电器不当,引起火灾,致两套房屋被烧毁。“我认为陈女士、物业公司应当赔偿我的财产损失。而房产经纪公司将房屋转租给陈女士,没有尽到监督管理责任导致火灾,也存在过错行为应当赔偿。”顾先生说。 但他的要求遭到了陈女士的拒绝,她认为是房屋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才造成了这么大的损失。随后顾先生将陈女士、小区物业以及房产经纪公司告上法庭。经法庭判决,陈女士因使用电器不当引起火灾,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应承担次要责任。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张学凯律师认为,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如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从而致使租赁物受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在正常使用中出租物出现不适用的情况时,承租人有义务通知出租人修理,并在出租人未达到前负责保管出租物。因承租人不及时通知或未能很好地保管而致出租物灭失时,承租人应承担责任。 依据租房合同约定,房产经纪公司负有对房屋使用人进行监管的义务,在因他人过错导致房屋损坏时,有向委托方进行民事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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