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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购洗面奶竟是特殊用途化妆品 |
| 律师:商场销售夸大宣传属于欺诈 | |
- 201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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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2月13日讯 (记者 英子)今年5月份,临沂市民刘女士在商场购买了一支标有“淡斑”功效的洗面奶,回家一查,此类洗面奶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且并没有生产证号。随后,刘女士觉得这是欺诈,将销售洗面奶的商场告上法庭。 刘女士在商场购买的那支某品牌净白洁面乳,价格为9元。洗面奶包装标明可“淡化色斑、防止色素沉着”等。回家后,刘女士从卫生部网站上检索发现,“具有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特种化妆品批准文号后方可销售。” “我接着就查看了我买的洗面奶,发现根本没有标注特殊用途产品证号。而且在卫生部网站上也查找不到该商品生产证号。”刘女士说,商场没有认真核实商品就销售,属于欺诈消费者。 后经法院判决,商场赔偿刘女士两倍货款即18元。 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彭海认为,所谓商业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本案中,原告购买的洗面乳并不具备其所述的祛斑的效果,对于此种特殊用途其并未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因而其属于无中生有的商业欺诈行为。 对于交易过程中,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法律上规定了“双倍赔偿”的责任,即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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