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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内结婚被单位“炒鱿鱼”
  • 2013年12月1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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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17日热线消息(记者 英子)市民张女士应聘到某宾馆当服务员,并在合同期内结了婚。不料,饭店经理得知情况后,将张女士“炒了鱿鱼”。
  2010年2月,市民张女士成功应聘为一家宾馆的服务员,并与之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要求女员工合同期内不能结婚,否则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张女士对此规定没在意,2012年3月,张女士与其男友结婚,不久后怀孕。宾馆经理得知后,以张女士违反合同为由,于2012年8月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没收其签合同时交纳的押金3000元。
  经仲裁委裁决,撤销宾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责令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退还被没收的合同抵押金。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张学凯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中约束或禁止女职工结婚、怀孕生产的条款是违法条款,是无效的。如果用人单位以此为由约束劳动者或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去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并可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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