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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明年施行 |
| 临沂外汇局组织辖区银行开展集中宣传活动 | |
- 201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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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魏玉娜 化强 邵明习 通讯员 袁燕)记者从国家外汇管理局临沂市中心支局了解到,国务院修改后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促进社会各界对新《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的了解和认知,普及国际收支统计知识,提高国际收支申报意识,规范国际收支申报行为,保护申报主体的合法权益,国家外汇管理局临沂市中心支局将于2013年12月12日至2014年3月31日在全市开展专题宣传活动。 据介绍,活动期间,临沂市中心支局将联合各外汇指定银行,在相关营业网点、社区、企业及相关单位进行统一集中的宣传,通过现场咨询、发放宣传折页、有奖问答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新《办法》及相关申报制度、国际收支申报基本知识、新《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新《办法》正式实施日前后,在本报刊发局长访谈、问题解答等文章;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奖知识竞答活动。另外,面向全市金融机构组织“国际收支在身边”有奖征文比赛,并选择优秀文章在本报上刊发。 据了解,国际收支统计是一个国家涉外经济发展状况的全面反映,与国民账户体系、货币金融统计、财政统计并称宏观经济四大账户,是国家进行宏观经济决策的重要依据。我国于1995年发布实施《办法》,此后,一直将其作为开展国际收支统计的法律基础,依照其统计申报国际收支状况,反映我国对外经济的情况。 然而,近二十年,随着我国涉外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各种新产品、新业务、新方式在实际国际交易中不断涌现,致使国际收支统计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从而对涉外经济统计数据的时效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为了适应中国对外经济高速发展中出现的新形势、新问题和新要求,更及时准确地反映对外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更好地对国际收支行为进行实时监管,按照国际收支统计新标准,国务院对《办法》做出了重要修改。 新《办法》扩大了国际收支统计的申报范围和申报主体;增加了对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机构的申报要求;增加了对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的申报义务;全面明确了统计环节各类机构和人员的保密义务;明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作为处罚依据。新《办法》是我国遵循国际收支货币基金组织最新标准,健全国际收支统计体系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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