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2013年12月25日
作者:
-
【PDF版】
|
|
|
|
|
本报12月24日热线消息 (记者英子)市民杨先生好心搭载同路的邓先生,谁料途中发生了事故,邓先生受伤,结果,被邓先生告上法庭。 2011年8月1日,杨先生驾驶一辆摩托车从村里赶往镇上办事,路遇同村村民邓先生,得知俩人同路,邓先生请求搭顺风车,杨先生欣然答应。行驶途中,因杨先生操作不当导致摩托车侧翻,将邓先生摔成了重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住院期间,邓先生花费医药费9万元,后期医药费预计1万元。经交警大队认定,此次交通事故中,杨先生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杨先生支付了5万元医药费后,便不再赔偿,经多次协商未果。最终,邓先生将杨先生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杨先生理应赔偿原告所有损失。但被告系出于善意同意原告免费搭乘其摩托车,其行为符合善意同乘的法律特征,且原告也应当预见乘坐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帽的风险。因此,适当减轻被告责任。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张学凯律师认为,尽管司机出于善意,但是驾驶人一旦允许同乘者搭车,也同时负有将乘者安全送往目的地的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