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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调整
  • 2013年12月26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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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25日讯 (记者 王逸群)近日,为提升部分优抚对象保障水平,临沂市调整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等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根据要求,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生活补助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772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7220元。
  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2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35元。同时,提高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5元,达到每人每月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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