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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有权分得儿子遗产
  • 2013年12月2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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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26日讯 (记者 英子)市民王先生的儿子因车祸去世,儿媳王女士将自家房屋售卖后所得房款据为己有,被王先生夫妇告上了法庭。
  2012年6月,市民王先生、马女士的儿子小王因交通事故死亡。小王去世后,妻子王女士将房屋以20万元价格转让,并将该款自行占有。
  王先生夫妇要求分得4万元,但王女士拒不支付,称卖房子的钱已经都偿还小王生前欠下的债务。无奈之下,二人将王女士告上法庭。
  经法院判决,被告王女士支付王先生夫妇4万元。 
  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彭海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人是配偶、子女、父母。
  本案中,配偶和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继承权平等。继承遗产的份额,除法律另有规定或继承人有约定外,应当均等。至于王女士所称款项已偿还死者生前债务,因无任何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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