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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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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2013年12月31日热线消息 (记者 英子)市民黄先生为郑先生安装地暖,两人口头约定了价格和支付方式。然而地暖安装后,郑先生却拒绝付款。黄先生多次讨要未果将其告上了法庭。 2013年12月,市民黄先生经人介绍,为郑先生位于通达路附近的家中安装地暖。“我们当时口头约定价格为每平方米40元,工程安装完毕后立即付款,但并未签订书面合同。”黄先生说。 很快,黄先生完成了郑先生家的全部地暖安装,并交付使用。但郑先生却未付给其工程款,黄先生多次催要未果后,将郑先生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先生应当按约定时的市场价格向原告黄先生支付报酬。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张学凯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可以按交易习惯或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履行。本案中,虽然原告主张其订立合同时口头约定的价格是40元/平方米,但其不能就此向法院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只能参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确认涉诉的合同价款。虽然可能因此而使原告的权益受到一定的损失,但这已经是法律所能起到的最大限度的保护作用了。 张学凯律师电话:13705394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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