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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大讲堂上与律师“面对面”
多学点身边法律知识不吃亏
  • 2014年01月06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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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倪秀伟在向市民讲述有关法律知识。 记者 廖杰 展萍 摄
  本报1月5日讯 (记者 崔洪英)“一张小小的欠条,没想到里面大有学问,稍不注意就容易吃大亏。”“新婚姻法变化大,好多问题听了以后才恍然大悟,原来咱们身边处处都有法律,处处要用到法律呀。”4日上午,市民大讲堂如期举行,听众如此感慨道。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用生动的案例讲解法律条文,让市民在轻松的环境下收获了实用的法律知识。
  4日早上,离讲座开始还有一段时间,就陆续有市民来到了现场,李先生最早来到会议室门外,他手里拿着厚厚的一叠资料。“我现在手上有个比较棘手的案子,今天专门过来想咨询一下律师。这次报名市民大讲堂,除了咨询这个事儿,还可以顺便听律师讲其他问题,多学点法律知识可以少吃亏。”李先生说。
  市民朱先生也准时来到了现场,“我今天休班,在家闲着也没什么事,看见报纸上说今天这里有市民大讲堂,我没来得及报名,直接就来了,听听这些法律问题,长长见识,总是没有坏处的。”
  在此次大讲堂上,三禾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倪秀伟重点向大家讲解了新婚姻法的内容,她结合自己办过的案例,生动详细地阐释了新婚姻法中一些亮点问题,她幽默的讲解风格赢得了现场听众一阵阵笑声和掌声。而宋从今律师则重点讲解了债务纠纷和交通事故相关的法律条文。这些内容都是两位律师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他们深入浅出的讲解,深受现场听众的欢迎,“原来生活中处处都少不了法律啊。”普及完法律常识,两位律师还就现场听众的困惑和咨询进行了详细解答。
  市民大讲堂是由临沂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社联主办,鲁南商报承办的大型公益文化活动。本次讲座的主题是“学习法律知识,维护合法权益”,临沂市三禾律师事务所协办。讲座当天,50多位市民现场和律师“面对面”,既免费咨询了法律问题,还上了一堂内容强大、实用的法律课。
□精彩问题点击
听律师解读《新婚姻法》 知晓婚姻与房子的那些事儿
  在此次讲座现场,部分市民向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的倪秀伟律师咨询了有关婚姻与房子的几个问题,倪秀伟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有关条文进行了解读。
婚前房子增值,离婚时视情况分割
  周女士:朋友江女士4年前与前夫结婚。2011年6月,两人分居。此后,前夫汪先生提出离婚,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如何分割财产有争议。2008年4月,汪先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其中贷款20多万元,期限15年。在婚姻关系存续的4年间,夫妻俩共同偿还6.5万元按揭款。江女士认为,房价是在婚后这几年大幅上涨的,显然她有权分享房子的升值部分。
  倪秀伟: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是婚后江女士和汪先生共同还贷,共同还贷收益部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所以,王女士有权分割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按揭款产生的房产增值。不过,如果该房产由汪先生婚前个人购买,婚后汪先生和江女士有书面的财产分割制约定,而且按揭贷款都是由汪先生偿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江女士是无权分该房产的。

离婚时共同还贷的房子应协商处理
  朱先生:朋友李先生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住房一套,该房原价40万元,并交了首付。婚后取得房产证,登记所有人是李先生,房贷系结婚期间他们夫妻俩以家庭共同收入偿还,现已还清。经评估,该住房现值50万元。因双方感情不和,妻子要求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还对这套住房的性质及如何分割发生争议。
  倪秀伟:该房产是婚前交纳首付按揭购买,虽在婚后才取得房产证,但房屋所有权是在李先生签订购房协议时即确定下来,房产登记只是为了便于管理,使物权能够具有公信公示力而进行的行政行为。按照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的,该房产应归签购房产合同一方所有,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所有权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房屋落到孩子名下,离婚时应视孩子情况分割
  单先生:朋友王先生夫妇将共同房产登记在儿子名下,妻子刘女士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时平均分割这一房产。这种情况下,他们夫妻俩可分割这套房产吗?
  倪秀伟:房产是不动产,产权以在房产局备案登记为准,本案中王先生与刘女士的房产登记在儿子名下,那么该房产的所有权人归其儿子,不属于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所以无法分割。同时,如果他们的儿子是未成年人,那么他们夫妻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他们为了孩子的利益可处分这套房产,不过前提条件是为了孩子的合法利益和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只有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才可以处分此房产。

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是否属共同财产也需看情况
  李先生:他和妻子2004年登记结婚。2006年,他父亲全款为两人买下了一套房,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2010年8月,妻子要求离婚,并分割房屋。李先生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分割房屋。他认为,购房款是父亲借给自己的,而且房产证的产权人是他,还在法庭中出示了自己给父亲打的欠条。他妻子却表示,当时公公是自愿出资给夫妻二人买房,不是借而是赠与,对丈夫打欠条并不知情。而且房屋是在婚后购置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倪秀伟: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此最新的司法解释,本案中涉案房产是婚后李先生父母亲出资购买且房屋产权登记在李先生一人名下,这种情况视为李先生父母对李先生个人的赠与。需要注意的是,婚后父母出资购置不动产认定为子女的个人财产有一个前提条件,即该不动产登记在个人名下。如果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那么仍然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本报记者 崔洪英 见习记者 李洪杰
□相关链接
小小债条学问大 来听律师详细说
  在此次讲座现场,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宋从今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回答了有关市民对债条的一些咨询。
  正确书写
才能维护好权益

  张先生:作为一名商人,我经常会有债务往来,借钱给别人的时候也很多。我想知道,作为债权人让债务人怎么样书写债条才能最好地维护债权人的权益?
  宋从今:书写债条主要应注意以下七条,即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有些人只写姓,不写名,或者有的人习惯用诨名,这些都不可以;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这里注意,一定要有大写;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欠条和借条
一字之差差别大

  齐女士:生活中,有时打欠条,有时打借条,欠条和借条到底有没有区别,究竟要写哪一种?
  宋从金:不少人认为借条与欠条是一样的,其实两者之间有较大区别。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借款。
  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的产生,如因买卖、劳务、企业承包等产生的欠款等。
  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时,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辩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院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既可,对方要抵赖的话一般很困难。但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时,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证明存在欠条形成的事实。 
  本报记者 崔洪英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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