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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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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月5日讯 (记者 孙贵坤 通讯员 朱孔超 李庆华)近日,消费者王先生在市区某超市购买了一台特价促销的加湿器,使用了仅一周,加湿器就不再喷雾,无法正常使用。王先生找到超市要求退换,超市以“特价商品,概不退换”为由拒绝了王先生的要求。无奈之下,气愤的王先生找到批发城消协,请求消协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批发城消协工作人员接到申诉后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解,耐心地向超市负责人讲解了“特价商品,概不退换”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也就是说,除非经营者出售商品前,就已经告知消费者该商品是存在一定质量问题的瑕疵品,否则不能以打折为由,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三包”责任。 另外,“特价商品,概不退换”属于格式合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超市负责人在了解到其行为不合法后,主动为王先生更换了一台同型号的加湿器,表示立即废除超市的这项规定,并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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