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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工要求延续合同被拒
  • 2014年01月1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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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月9日热线消息 (记者 李诗源)市民朱女士与电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到期,就被辞退。朱女士以已怀孕为由向公司提出延续合同申请,却被拒绝。经法院判决,电子公司需支付朱女士赔偿金、检查费等多项费用。
  2010年5月底,朱女士与一电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2年7月31日。2012年7月28日,电子公司相关责任人突然通知朱女士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让朱女士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2012年7月29日,朱女士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称其已怀孕,要求延续劳动合同,但电子公司并未给予书面答复。朱女士多次交涉,电子公司负责人仍要求朱女士离职。
  朱女士将电子公司起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判决,电子公司需要向朱女士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朱女士产前检查费及生育医疗费等。
  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彭海律师认为,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经济上的不对等,现行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第四十八条及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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