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沂出台“迎淮考核”治水方案 |
| 镇级以上河道年内配上“河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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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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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月12日讯 (记者 吴慧)近日临沂市委、市政府印发《2014年临沂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迎查目标责任考核方案》,临沂将全面实施“河长”制度,形成责任明确、协调有序、反应快速、运转高效、统筹推进、合作治水的河道环境治理格局。到2014年底,市级、县区级、乡镇级河道实现“河长制”全覆盖。 《2014年临沂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迎查目标责任考核方案》,对辖区河流断面水质达标率、城区污水集中处理率以及各市直有关部门责任进行了明确,全面做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力争在“代表山东省接受国家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4年度实施情况考核”中取得优异成绩。 据了解,临沂市将建立“河长制”组织领导机构,制定“河长制”考核奖惩方案,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到2014年底,市级、县区级、乡镇级河道实现“河长制”全覆盖。到2020年,全部河流实现“水清岸绿”的总体目标。 对重点河流实行“六个一律”,即:入河排污口一律封堵、河流沿线一律截污、所有污水一律入管、企业排放一律达标、小养殖等土小项目一律取缔、支流水质一律达标。 临沂市“河长制”实施范围是指,全市范围内1035条10千米以上河道和重点纳污河道均应明确“河长”。 “河长制”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河长”名单要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在河岸显要位置设立“河长”信息公开牌,标明“河长”职责、保护整治目标和监督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试行“河长”保证金制度。先从重点县区独属河流“河长”开始试行保证金制度,根据所担任“河长”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制定“河长制”考核管理办法和评分细则。从2014年开始,组织实施“河长制”考核工作。实行“河长制”月点评、季通报、年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布,并作为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关键词 河流断面水质 在《2014年临沂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迎查目标责任考核方案》中,有这样一些关键词,它们的背后,是一张崭新的综合整治水环境的蓝图。 各县区要全面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企业,确保辖区内无重、特大环境事故发生;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确保辖区内主要河流断面水质达到《重点河流控制断面水质目标表》确定的标准,2014年度达标率不低于80%。 城区污水处理 各县区负责完成辖区内《临沂市<规划>内治污项目建设任务表》、《临沂市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任务表》确定的任务,至少打造2个亮点工程;完成环境保护机构基础能力建设;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三同时”制度;严防土小污染企业反弹;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点源(含畜禽养殖场)外排废水稳定达标;全面排查建成区污水直排口,制定整改措施并完成整改任务。配套完善污水管网,确保城区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以上;完善污水处理厂除磷脱氮工艺,确保出水达标;妥善处置污泥。 示范畜禽养殖场 各县区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划定禁养区、限养区,依法清理取缔规划养殖范围外的畜禽养殖场(棚、舍),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或小区建设,至少打造2处示范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 饮用水水源地 清理河、湖、水库非法养鱼网箱,实施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加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力度,完善水源地保护措施,确保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按照规范化要求完善辖区内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厂容厂貌,实施环境信息公开;完善治污工程项目档案;完善环保设施、在线监测、人工监测、污泥处置等相关运行记录;规范排污单位排污口等。 本报记者 吴慧 □相关链接 《临沂市水环境保护生态补偿办法》出台 水质下降,要上缴补偿金啦 本报1月12日讯 (记者 吴慧)按照“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临沂制定了《临沂市水环境保护生态补偿办法》,自2014年1月开始实施,半年内实施试考核,试考核期间不扣缴或收缴补偿金,期满后正式实施。 《临沂市水环境保护生态补偿办法》考核指标是在全市主要纳污河流设置考核断面31个、参考断面2个;主要控制指标执行《重点河流控制断面水质目标表》确定的标准。 临沂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断面水质监测,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监测数据采取人工监测,县区实施同步监测;由临沂市环保局管理人员和采样人员联合采样,监测过程全部加密;每月监测2次,其中21项因子全监测1次,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挥发酚5项因子加密监测1次,单因子以月均值计算。 每月10日前,临沂市环保局对各断面上月水质及其超标倍数、补偿金情况进行计算,并通报各县区。资金上缴以月为单位,相关县区按月将补偿资金及时上缴市财政。 收缴罚款作为月测中控制断面水质全部达标县区的补助资金,用于完善该县区迎查亮点工程或环保自身能力建设。每月每个县区的补助金额由当月全市收缴补偿金总额乘以本县(区)断面个数占全市达标县(区)断面总数的比例确定。 “河长”任命 市级领导担任跨县区界河流和市直管河流“河长”,县区级领导担任跨县区界河流本县辖区段和辖区内独属跨乡镇(街道)河流“河长”,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本单位管理的市直管河流“河长”,乡镇级领导担任跨乡镇界河流本乡镇(街道)辖区段和辖区内独属河流“河长”。 跨县区界河流、市直管河流和县区独属重点纳污河流“河长”由市确定,其他河流“河长”由各县区确定。 “河长”职责 “河长”是所包干河道(段)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所联系、包干河道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市级“河长”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包干河道县区级“河长”完成河道总体治理任务。 县区级“河长”负责组织包干河道(段)治理方案的制定,指导、协调和监督包干河道乡镇级“河长”完成河道保洁、排污口封堵、违章清理、河道疏浚、生态修复、水质改善等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 乡镇级“河长”负责组织制定包干河道(段)的治理计划,落实包干河道(段)保洁、排污口封堵、违章清理、河道疏浚、生态修复、水质改善等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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