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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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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月12日讯 (记者 孙贵坤 通讯员 陈宏波)新买的液晶电视频出故障,无法正常使用,要求换货却被商家以“无外包装箱”为由拒绝,消费者王先生只好求助工商部门帮其维权。 2013年5月份,王先生在市区某家电市场花7500元购买了一台某品牌液晶电视。不到半年时间,液晶电视就因为频繁出现故障维修了两次。近日,电视又无法正常使用,王先生找到商家要求换货,结果被告知该型号的液晶电视已经停产。王先生要求退货,经销商却以该液晶电视无外包装箱为由拒绝。无奈之下,王先生拨打12315申诉举报电话,希望讨个说法。 批发城分局建材配件工商所执法人员接到接诉后,立即与经销商联系。经销商表示,没有包装箱不给退货是厂家的规定,如果退货没有包装箱,厂家便要求商场承担一定的费用。 工商执法人员指出,厂家的要求和商场的做法是错误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规定》中并未规定消费者退货必须提供包装,商家或厂家自行设定“退货要包装”的限制没有依据。包装的作用是便于运输、销售、宣传,当商家将产品售出后,包装已经失去意义,所以消费者没有保管包装的责任。消费者之所以要退货,是由于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所以,厂家和经营者对商品质量负责的同时,也应当对因商品质量引起的包括外包装在内的损失负责。 最终,经过工商执法人员的耐心调解,经销商为王先生办理了退货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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