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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卫生室诊疗费每人次10元
  • 2014年01月1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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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月13日讯 (记者 吴慧)13日,记者从临沂市物价部门获悉,自1月1日起,物价部门调整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每人次10元,并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不再重复收取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等费用。
  此次调整后每人次10元的诊疗费,其中参合个人支付1元,其余9元由新农合基金支付。对非参合患者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基金不予支付。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应严格执行一般诊疗费,不得再重复收取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药事服务费等,不得加收续瓶(加药)费、躺椅费、空调取暖费等其他任何费用。原则上,每个疗程内(三天以上)只限收取一次一般诊疗费。不发生医药费用的门诊,不得收取一般诊疗费。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自1月1日起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县区制定。村卫生室应在醒目位置公示一般诊疗费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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