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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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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月21日讯 (记者 英子)市民周先生在市区某证券公司购买了部分股票,在抛售时,因该证券公司系统出现故障导致抛售失败,周先生因此蒙受损失,并将证券公司告上法庭。 周先生在市区某证券营业部开户炒股票。2007年2月1日,他欲卖出其中2只股票。当日集合竞价后,营业部将周先生预埋的委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但不知为何,系统出现故障,这两笔交易被撤单。 第二天,这两只股票暴跌,周先生遭受很大经济损失。他认为,事发当天A股高开甚多,按其一贯操作手法,即使最初委托价格成交不了,但根据行情变化及时调低价格,自己完全能抛出所有股票。结果因证券公司系统故障导致股票未能抛出,损失额应由证券公司承担。 周先生的要求遭到证券公司的拒绝,随后周先生将证券公司告上法庭。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张学凯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证券公司因系统故障导致客户遭受损失的,当系统故障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时,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一般情况下,证券公司的赔偿范围应限于实际损失。本案中,这两笔委托由于证券公司的原因未能成交,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证券公司承担。 张学凯律师电话:13705394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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