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2014年01月24日
作者:
-
【PDF版】
|
|
|
|
|
本报1月23日讯 (记者 李诗源)彭女士在黄女士的帮助下贷款2万元,但彭女士没有按时偿还贷款,最终由黄女士代为偿还。黄女士多次索要无果,便将彭女士及其前夫刘先生诉至法院。经判决,彭女士与刘先生一起承担还款责任。 2013年初,临沂市民彭女士在黄女士的帮助下,在某银行贷款2万元。同年5月份,彭女士与刘先生离婚,之后彭女士离开临沂市到外地工作。 黄女士在2013年9月和10月分两次代彭女士偿还该笔借款和利息,共计20266元。之后,黄女士多次向彭女士及其前夫刘先生催讨未果。黄女士遂将二人诉至法院。 经法院判决,彭女士需要向黄女士支付20266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刘先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彭海律师认为,黄女士自愿代彭女士偿还借款及利息,彭女士由此取得利益,两者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彭女士须赔偿黄女士20266元。 另外,债务的发生就在两被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刘先生未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不该承担债务责任,所以刘先生有不可推卸的连带清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