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员工行贿致公司利益受损
总经理应承担相应赔偿
2014年02月12日  来源:鲁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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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2月11日热线消息 (记者 英子)某公司总经理纵容业务经理进行商业贿赂,导致公司受到处罚。最终,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被判承担公司相应损失。
  市民陈某,承包了某工程公司的业务,并出任总经理,对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开支有最终审核权。上任后不久,公司销售部经理戴某找到陈某,提出由公司拿出一笔费用答谢有关单位负责人,得到陈某的允许。
  此后,戴某多次以工程材料费名义开出发票,经陈某审核后到公司财务部门支取支票,随后再通过支票套出现金用于行贿,先后给予相关业务合作单位负责人22万元。
  2013年9月,检察机关以行贿罪对戴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决戴某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工商部门责令公司改正并处以罚款15万元。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张学凯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同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陈某作为公司总经理,他的过错致使公司因商业贿赂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违反了《公司法》相关规定规定,公司所受的罚款损失应由他赔偿。
  张学凯律师电话:13705394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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