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3月1日施行
派遣工应享受社保
2014年02月19日  来源:鲁南商报
【PDF版】
     本报2月18日讯 (记者 展萍)18日,记者从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按规定,被派遣劳动人员也应享受社保。
  据了解,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其中,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的总和。同时,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用工时,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但是,只能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
  根据《规定》,被派遣劳动人员也应享受社保。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另外,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如果想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便可解除劳动合同。此外,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鲁南商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