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户房产给女儿,须经现任妻子签字?
市房管局:不需要
2014年02月26日 来源:鲁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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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2月25日热线消息(记者 崔洪英)宋先生多年前购买了单位的集体房,再婚后他想把房子过户到女儿名下,可办理有关手续时,单位要求他现任妻子签字声明主动放弃房产。这令宋先生很为难,既想把房子给女儿,又觉得让妻子做这样的声明挺尴尬。记者咨询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得知,宋先生过户房产给女儿其实不需要现任妻子签字同意。
24日上午,市民宋先生向记者反映,2001年他在单位购买的集体房,签订了购房合同,但一直没办理房产证。2005年他老伴去世,后经人介绍,他认识了现任妻子并于近期结婚,俩人关于房子问题,其实也做过一个口头说明,他们现在住的这套房子给宋先生的女儿,老家那一套算他们的养老房。
最近,得知房子可以办理房产证的消息,宋先生想把房产证办出来,然后过户给女儿。可是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单位要求宋先生出具一份由他现任妻子签字的自动放弃房产声明。这令宋先生为了难,虽说当时老伴同意这套房子给女儿,可要是写这样的声明,还要求签字,一家人之间似乎太难为情了,恐怕会影响夫妻双方的感情。
记者咨询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宋先生可以先提供一份遗产继承公证书,把房产证登记在他本人和其女儿两人的名下,然后再以赠与或者是买卖的形式将产权全部过户到女儿名下,这是不需要现任妻子签字声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