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3·15”首秀,多个配套法规出台
网购“后悔权”获法律支持
2014年02月26日  来源:鲁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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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2月25日讯 (记者邵琳 左肖)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从3月15日起实施。记者了解到,国家工商总局日前连续发布多个配套法规,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下简称《投诉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下简称《网管办法》)等,从消费投诉、网络交易等多个方面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
  记者从临沂市消协了解到,《投诉办法》、《网管办法》等均作为新消法的配套法规,自3月15日起同新《消法》同时施行。
  《网管办法》中,消费者的网购“后悔权”在法律和部门规章层面均获得支持,其规定和退货、运费条件与新《消法》一致。同时也细化了对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项保护措施,主要体现在网购售后服务、个人信息保护、格式合同管理等方面。此外,还进一步规范了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需要履行的义务。
  《投诉办法》则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何处理消费者投诉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也应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此外,《投诉办法》还规定,消费者因网络交易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临沂市消协秘书长孔令坤介绍,在此之前处理网购类投诉是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即发生消费纠纷后,消费者需到经营者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投诉。“比如临沂市民通过淘宝买了北京的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消费者只能向北京消协投诉。”他说。新规不但增加了消费者网购维权的投诉渠道,也意味着在今后的网购维权中,作为第三方平台的电商也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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