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毒贩“拉皮条”不拿钱也有罪
2014年03月07日 来源:鲁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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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3月6日讯 (通讯员 陈维福 徐国一 记者 崔洪英)虽未实施贩卖毒品行为,也未从中获利,但居间介绍同样犯罪。近日,沂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陈某因居间介绍朋友购买毒品而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被告人陈某系青岛市城阳区人,小学文化。2008年8月份,曾在一起打工的沂南籍杜某、刘某到青岛联系陈某,请陈某帮忙买点冰毒。陈某了解到在青岛某洗浴中心干服务生的小孟能够买到毒品,就联系了小孟。小孟带领杜某、刘某在青岛市城阳火车站北边的宾馆购买了24克毒品。后来,陈某又多次联系小孟,让其帮助杜某、刘某购买毒品,涉案合计125克。杜某、刘某案发后供出了陈某。
沂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居间介绍,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予以惩处,遂依法对被告人陈某作出前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