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出生一年以上未办理《出生证》
首次签发须提交亲子鉴定
2014年03月08日  来源:鲁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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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7日讯 (记者 周广聪)7日,临沂市卫生局公布2014年《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相关政策。其中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出生的,出生一年以上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时除提交相关资料外,须提交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政策规定,具备签发资质的助产医疗保健机构依据住院分娩记录、新生儿出生记录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无法提供婴儿父母一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应区分情况予以处理。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以有效身份证件为准,并由当事人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自2014年5月1日起出生的,出生一年以上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时除提交相关资料外,须提交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在助产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由其出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2014年1月1日以前出生尚未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签发新版《出生医学证明》;2013年12月31日前签发出的旧版《出生医学证明》同样具有新生儿出生医学信息证明的法律效力。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由原签发单位负责。《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不做变更。遇有相应特殊情况的,可予以换发。因被盗、遗失或其他原因致丧失《出生医学证明》的,须在户籍所在地主流媒体刊登丢失声明一个月后,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持相关材料,向签发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提出补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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