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还贷要支付违约金
市民与个别银行签房贷合同时,要看仔细了
2014年03月10日 来源:鲁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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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临沂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联合本报推出《金融消费维权案例点击》栏目,定期在本报《融金周刊》上,公布金融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披露金融消费侵权行为,褒扬金融维权作法。
《金融消费维权案例点击》同时开通两部维权热线:12363、8966188,帮助广大金融消费者维权。如果您在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消费过程中碰到难事、头疼事,欢迎拨打上述两部金融消费维权热线。
案例
2014年2月28日,临沂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收到张女士投诉,称其到某银行提前偿还房贷时,被要求缴纳1800元的违约金。张女士认为自己提前偿还银行贷款减少了银行信用风险,并未使银行遭受损失,自己被收取1800元的违约金没有依据。
临沂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接到张女士的投诉后,及时与被投诉的银行沟通。经调查核实,张女士与该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中有“限制提前还贷”的约定,提前还贷将承担由此带来的违约责任。协会将相关情况反馈给张女士,其在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后表示理解,并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1800的违约金。
1、金融消费者
首先,金融消费者在和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合同中不明白的条款或是有异议的条款一定要指出,和银行重新协商约定。其次,在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面前,单个的金融消费者往往处在一个弱势的地位,为避免金融机构“店大欺客”,有共同诉求的消费者可以“组团”和金融机构协商,改变自己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不利局面。
2、金融机构
首先,金融机构要完善业务规程,对于合同中的特别约定从业人员有义务提醒客户注意,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其次,金融机构要不断提升自己的服务质量,切忌“店大欺客”,真正践行“顾客即上帝”的理念。
记者 魏玉娜 化强 通讯员 李辰 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