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维修”未履行 消协调解换新相机
2014年03月10日 来源:鲁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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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3月9日讯 (记者孙贵坤 通讯员 朱孔超 陈宏波)什么是特约维修?王女士至今没搞明白:她购买的相机修了两次花费640元,电话咨询特约维修单位,却被告知未在该部维修。
今年2月,王女士在某科技广场购买了一台尼康牌卡片式照相机。3月初,因相机出现性能故障,王女士找到经营者要求按照保修卡约定进行维修,经营者表示同意,并在三包凭证上标明了特约维修单位,维修时先后两次收取主板维修费和更换摄像头费用共计640元。
王女士觉得收费偏高,于是电话咨询特约维修单位,结果被告知相机未在该部维修。得知此情况后,王女士找到经营者理论,但双方协商不成,一气之下,王女士找到批发城消协请求帮助维权。
批发城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与经销商取得联系,组织投诉双方进行调查处理。调解中,经营者反复强调王女士购买的相机已经超过了三包期,所以不将相机送往指定售后服务点维修,并不认为自己有什么过错。
消协工作人员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以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违反了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既然双方在维修前已经有过约定,那么经营者就应当将相机送往指定单位进行维修。
鉴于相机已经被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过,特约维修单位不会受理该维修的申请,经过消协工作人员的据理力争,最终经营者同意为王女士更换一台新相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