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伴们注意了:城区道路执法权有变化
人行道违停,交警来罚你
2014年03月17日  来源:鲁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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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市区陶然路的人行道上,有些机动车不按照停车位停车,占压盲道影响通行。
     本报3月16日讯 (记者 胡跃东 徐升 通讯员 赵宁 韩玉杰)以前在人行道上停车,即便不去处理,也没有多大影响。不过自即日起,临沂交警部门接手人行道上停车管理工作。今后,如果再在人行道违章停车,拿到的不再是城管部门贴的罚单,而是交警的贴条,并将由交警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这意味着临沂城区道路的执法管理工作由交警部门全盘负责。
  记者了解到,根据临沂交警部门前期的调研,在人行道和公共停车场违法停车的现象严重,导致了城区部分路段因这两类道路交通违法现象导致了通行效率不高,这已成为城市交通的一大顽疾。为了解决这一难题,交警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全面加强市区停车场和人行道的管理工作。
  据有关民警介绍,在管理工作中,公安机关将根据交通状况,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交通标志,规定停车时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在施划有停车泊位的区域设置停车障碍。同时,交警部门还将对城市停车场实行统一管理。已建成的停车场要向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停车场容量、进出口的设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场进出口、停车泊位及相关设施。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统一规范停车场,不得在单位外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停放车辆。
  另据悉,此次部门职能调整涉及的区域为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划内外环路以内区域的人行道和公共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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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行道上的违章停车,城管多无奈 处罚没“抓手”,罚单没力度
  此前人行道和公共停车场由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管理。在城管部门管理期间,该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的规划、设置的审批,同时对公共停车场使用进行监管。还负责规划和施划公共停车泊位,对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的行为进行处罚。
  据统计,截至2013年年底,临沂城管部门共在市区路段人行道上施划了2万多个公共停车泊位,方便市民停放车辆。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很多本属于公共资源的停车泊位却被个别商家或单位“据为己有”,一些车主找不到车位只能停放在人行道的非停车位上。
  “停车难之所以难解决不仅是公共停车位不足的问题,有些小区本身的停车位数量就严重不足,没有车位的小区居民只能将车停在小区外的人行道上。”此前负责人行道和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的城管部门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
  据了解,此前,城管部门负责人行道以上部分违章停车抓拍工作,交警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道区域停车秩序。“交警的违法停车直接录入交警的系统,直接关系到机动车的审车、变更等手续,而城管对违法车辆抓拍完成后录入城管违法停车系统,而且没有强制性的处罚措施。”该负责人说。
  据了解,2013年,城管部门共抓拍违法停车3万多起,但是违法停车处理率却非常低。该负责人介绍说,2010年城管部门与交警部门共同出台过关于对人行道违法停车处理的相关文件,违法停车逾期未处理的,城管部门将违法停车信息移交给交警部门,但是移交违法停车时,交警部门认证时也有严格的程序。
  “毕竟这是两个部门的事,所以违章移交也不是那么顺畅。一些车主没有处理人行道的违法停车,也没有录入交警部门的管理系统,对机动车审车没有影响,所以一些车主就不把在人行道上的违法停车当回事。”该负责人进一步分析说。
   记者 胡跃东 徐升
□延伸阅读
在人行道违章停车,罚款100元
  如果发现驾驶员违反规定停放车辆的行为,交警部门将依法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一百元罚款,并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同时指出,未经批准,擅自停用停车场或者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的,公安机关将根据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按照停用、改变功能或者挪作他用的停车位数,每一停车位每日罚款一百元。
  对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的,根据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五百元罚款。
   记者 胡跃东 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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