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约定担保方式担保人偿还借款
2014年03月19日 来源:鲁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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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3月18日讯 (记者 崔洪英)朋友急需借款时出面担保,在借条上只简单写明担保人而未约定担保方式,其实存在很大风险。近日沂南县的郑某就因为给朋友做担保未写明担保方式,而被债务人起诉至法院。律师分析,不约定担保方式,郑某须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他有可能要偿还全部借款及利息。
据郑某反映,去年9月份,他的朋友王某做生意缺乏周转资金,先后分3次向孙某借款共计7万元。为了保证还款,孙某要求借款人王某找人出面为他做个担保,其中,郑某在3笔借款的借条上均写明了他是担保人,而这些担保都没有提及担保方式。
今年1月,孙某向借款人王某催要借款,可王某总是推托说手里没钱。孙某多次催要无果于今年3月将王某以及担保人郑某和肖某告上法庭。后来,得知借款人王某生意亏本,确实无力还款,孙某撤回对他的起诉,只要求郑某履行保证责任,向其清偿该笔借款及利息。
据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的倪秀伟律师介绍,王某多次向孙某借款7万元,郑某对借款提供了担保,因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郑某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对该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即偿还全部借款及利息。郑某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王某追偿。
倪律师介绍,保证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两种。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就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同时起诉债务人加担保人,也可择一起诉。只要承担了连带责任,就有义务清偿全部。因此,在替人担保时务必要多留心眼,不能稀里糊涂地只写上担保人某某就完事了,那会产生连带保证责任,就有义务单独替人全额还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