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遭“跳单”,房产中介很受伤
中介费讨了三年才讨回7500元
2014年03月19日 来源:鲁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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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单”又称“飞单”,通常是买卖双方通过中介的居间服务联系上之后,跳开中介,自行成交或委托其他中介公司代办过户服务,以此逃避中介费的支付或少付,又以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最为常见。
2014年3月,在一家房产中介公司上班的房产经纪人魏娟终于从曾经“跳单”的客户手里拿到了7500元中介费,这场历时3年之久的“讨薪”之旅终于画上了句号。
2011年4月的一天,魏娟接到了一个客户林先生的电话,称想在北城新区买一套100平米左右的房产,要求一定是8层,而且地段要好。当天晚上,魏娟按照客户要求联系到齐鲁园有一处合适的房源,约定第二天带客户去看房。第二天,魏娟带着林先生来到齐鲁园,并见到了房东。林先生对该房源很满意,没几天,他和房东一起到魏娟的公司,签署了《购房意向书》,一式三份。根据规定,中介费用是购房款的1.5%,代办费是贷款额的2%,如购房者缴纳全款,则只付中介费。林先生购买的这套二手房总价为62万,贷款额为30万,因此中介费用总计1.8万元。
然而,就在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却出了问题。魏娟介绍,在签合同当天,林先生先交了8万元定金,这笔费用是要放在中介公司的,等到过户完毕之后,扣除中介费,中介公司再把余额返还给客户。“可当时房东说急用钱,我就让房东把这8万元钱带走了,正是自己的一时大意埋下了隐患。”
之后,魏娟迟迟不见林先生前来办理房贷,打电话询问始终无人接听。后来她又联系了房东,房东也说在等消息。直到2012年底的一天,魏娟到市房管局办理业务,在交易大厅突然发现了“失踪”许久的林先生父子俩和房东,魏娟一打听才得知他们是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太气人了,这不是明显的‘跳单’吗?”魏娟说,她立即向公司进行了汇报。
接到魏娟的汇报之后,中介公司认为林先生和房东的做法明显违约,要求林先生按照《购房协议书》上的约定支付1.8万元中介费。但是林先生却不承认是通过魏娟的中介公司才购买的房产,不肯掏这笔钱。而另一方面,房东也表示没有通过中介公司寄售房源,这让魏娟格外恼火。由于双方各持一词,事情陷入了僵局,一直协商了近一个月,还没有妥善解决。魏娟就此事咨询了律师,律师认为林先生应当支付中介费用,建议魏娟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走法律途径解决。在有法律层面的支持后,魏娟通过电话联系了林先生和房东,表示要起诉。在此次通电话之后的不久,林先生表示愿意协商。最终,林先生同意支付中介费7500元。
“真不容易啊,后来我才听说,原来这两人是老乡,第一次看房之后就商量好要‘跳单’了,之后为了避开我们,才故意拖延了那么久才过户。”魏娟说,她说唯一庆幸的就是有证据在手,不然真是无处讨说法。
【观点交锋】
关于“跳单”,大家怎么看?
记者近日走访市区多家中介发现,类似魏娟这样的情况并不是个例,很多中介公司都遭遇过客户“跳单”。对于这样的现象,房产中介、普通市民怎么看?为了避免日后纠纷的产生,专业人士又有何好的建议?
□中介 付出了劳动, 就该有报酬
虽然“跳单”情况时有发生,但是作为中介机构防范的手段却不多。某中介公司工作人员郑淑全介绍,为了防止客户跳单,公司采取的最主要的方法就是签订协议。“经纪人带客户看房之前,会要求客户签订‘看房协议书’,并告知对方相关违约责任,其中就包括‘跳单’一项。”
记者了解到,签订“看房协议书”,是很多中介公司避免“跳单”而采取的措施。不过魏娟告诉记者,在实际操作中签协议的做法有时候也无效。“有的客户在协议书上签的是假名,有效证件也借故不出示,我们也没办法,最后多数是按照客户的意思来。”魏娟说,她还表示,很多小中介公司在看房流程上不严谨,也纵容了“跳单”的发生。魏娟还透露,在中介公司内部培训中,如何与客户斡旋以减少“跳单”已经成为了员工学习的重点,有的经纪人会在带客户看房时候偷偷拍照或录音作为证据留存,而出现“跳单”之后,个别极端的中介公司甚至会采取打骚扰电话等手段。
多数房产经纪人和中介公司认为,在一套房屋的交易过程中,中介公司付出了劳动,应当收取报酬。“有时候为了给客户找到合适的房子,需要连续很多天跟着,看好几套房源,好不容易看合适了,客户却‘跳单’了,之前浪费的时间和精力成了白做工了。”魏娟说。
□市民 该不该“跳单” 视情况而定
“跳单”对于房产中介来说,确实是利益上的伤害。市民王女士认为,在购房过程中,中介公司要在几十套甚至上百套的房屋信息中,为客户找到符合要求的房源,为购房者提供了房源信息,也提供了看房服务,如果购房者“跳单”,是违约行为,损害了中介的权益。
也有市民认为,购房者“跳单”是情有可原的。市民李忠丽在2010年从一家中介公司看中了购一套价值32万元的二手房,但是她在看房之后偷偷和房东取得了联系,私下成交,节省了一笔中介费。“现在房价动辄几十万上百万,中介费要收1.5%,少则数千元多则上万元,是在不是一笔小数目,购房者当然不愿意掏。”她说。
至于房产中介预防“跳单”而签订的“看房协议书”,李忠丽也对其合法性表示了质疑。“比如同样一套房源,在一家中介机构标价50万,再另一家中介机构标价45万,第一家中介机构有什么资格强迫消费者必须在自家购买?不是剥夺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吗?
在采访中,多数市民认为,如果购房者是因为各家中介机构收费不等、房源价格有差距而选择“跳单”,是无可非议的。“消费者有权利选择更低、更合理的消费。”一位市民说。
□说法 关键看购房者 是否利用中介信息
“中介服务从法律上属于居间行为,合同法对居间合同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跳单’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第六条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规定。”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自豪说。他认为,如果是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但如果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应要求支付报酬。这也就意味着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购房者是否利用了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
201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指导案例,明确同一房源经过多中介公司发布,买房人有权选择报价更低的中介公司交易,不属于“跳单”行为。
临沂市房产与住房保障局管理科工作人员也表示,只有当购房者和房主双方签署了房屋购买协议,并且完成过户之后,中介才能索取中介费。同时,如果中介存在虚假宣传等不良行为,消费者同样不需要为“跳单”埋单。
房管局工作人员同时也建议房产中介公司,如果购房者确实存在恶意“跳单”行为,房产中介有权利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前提是要注意保留相应的证据。
本报记者 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