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购地板发错货商家退款六千元
2014年03月24日  来源:鲁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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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23日讯 (记者孙贵坤 通讯员 陈宏波)3月初,李先生在某装饰城订购某品牌地板共14000元,当时定好了型号、规格、颜色、花纹,并交了定金2000元。3月19日地板安装好后,却发现与当初订购的地板有所不同,型号规格都对,但颜色、花纹不相符,李先生与经销商多次协商无果,投诉到批发城消协。
  批发城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与经销商联系,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发现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经销商显然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消费者损失。
  由于地板已经安装好,经过多次耐心、反复调解,最终经销商同意在消费者不退还地板的情况下,返还李先生6000元,李先生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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