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把“订金”当“定金”
“定金”有权要求双倍返还,而“订金”只能原数退还
2014年03月26日  来源:鲁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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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房前,承租方通常都会向出租方支付一笔钱。而这笔钱有的写为“押金”,有的写成“定金”,有的则写为“订金”,出租方对此也都不甚了解。近日,江苏的张甲就因没有弄清概念而维权不成。
  今年3月12日,江苏的张甲来到临沂考察,准备做酒店生意,恰巧琅琊王路的一家面积约500平米的酒店准备转让。张甲经过和酒店老板多方接触,以58万元的转让费成交。由于当时所带资金不足,张甲与酒店老板口头约定,先支付酒店老板1万元作为定金,自己马上返回江苏筹款。5日后,张甲筹齐了资金回到临沂,多次打电话联系酒店老板办理酒店转让事宜。但是酒店老板都以种种理由推脱见面。后经不住张甲的再三要求,酒店老板终于答应见面商谈。见面后,酒店老板主动提出,酒店不转让了,之前收取张甲的1万元定金他如数返还。
  对于酒店老板毁约的行为,张甲非常不满。他认为,酒店老板单方毁约,应返还他两倍的“定金”,即需返还他两万元。对于张甲的要求,酒店老板不同意,几经协商,终于答应多给张甲1000元作为补偿。
  3月21日,张甲致电本报维权热线请求帮助。他认为,酒店老板收了他1万元的定金后单方毁约,不履行转让约定应该返还他两万元。随后,张甲用手机拍摄了由酒店老板给他开具的收款收据照片传至记者。收据上写着“今收取订金1万元”,而此“订金”与张甲所要求主张的返还“定金”并不相同。
  对此,记者咨询了临沂市工商局12315工作人员。据介绍,“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在《担保法》中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合同履行后订金抵充价款,不履行也只是如数返还。
  当记者把这些解释转达给张甲时,张甲后悔不迭。“没想到一字之差,维权不成。以后再签合同就有经验了,千万不能被‘订金’蒙骗了。”
   记者 王鲁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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