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4月1日起执行
2014年04月01日 来源:鲁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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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3月31日讯 (记者 吴慧)《临沂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4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生态补偿资金)是指依据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变化情况用于生态补偿的资金,实行市、县区分级筹集。
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县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细颗粒物(PM2.5)季度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PM10、SO2、NO2三类污染物(PM2.5暂不考核)考核权重分别为50%、30%、20%。
考核数据采用临沂市环境监测站(临沂市环境监控中心)提供的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市对各县区实行季度考核,并及时通报各县区考核结果,根据考核结果应上交补偿资金的县区,须于通报之日起10日内将补偿资金足额划入市级财政,逾期未划入的,按应交补偿资金的2倍上交。
有关县区向市级交纳的资金纳入市级生态补偿资金规模,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县区。
各县区获得的补偿资金,统筹用于行政区域内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