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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奶粉不适用商家全额退款
2014年04月23日 来源:鲁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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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4月22日讯 (通讯员 孙翼 记者 左肖)3月21日,平邑县平邑镇的消费者张女士称其在一家商店为刚出生婴儿购买奶粉,商店销售人员为她推荐了一种,张女士便购买了两袋,可是婴儿喝后一直哭,出现上火现象。经过张女士检查发现奶粉包装上明确标注适用范围是“1-3岁婴儿”。在与销售商店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女士向消协投诉。
经查,此纠纷系商家推荐奶粉不当引起,商店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全额退还购买奶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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