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后慎用“驰名商标”
2014年04月28日 来源:鲁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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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将于2014年5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因此,5月1日之后,驰名商标拥有企业、驰名商标产品总经销或总代理以及辖区商场超市,不得生产和销售带有“驰名商标”字样的产品;广告经营单位和广告发布机构5月1日起不得用驰名商标进行广告宣传。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印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仍可继续销售。
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驰名商标持有人应承担违法责任,由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住所地以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移送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本报记者 孙贵坤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