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加班你维权了吗?
2014年05月07日  来源:鲁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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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不少人询问我们如何向企业要求加班费,又不损害自己的利益。但是这怎么可能?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必须实名。而实名之后,被老板小穿鞋是小事,极有可能会丢了工作。”周丽说,得知这个情况,多数劳动者会退缩,不得不加班。
  采访中记者发现,几乎所有休息日和工作日下班后加班的劳动者,都不会对加班提出抗议,虽然不情愿,但为保工作不得不加班。一餐馆老板在回答记者为何不给加班员工发放加班费这一问题时,称店里请的员工都是临时工,不需要发放加班费,如果嫌没加班费,可以随时不干。
  现实生活中,加班后能按时、足额拿到加班费的,只是极少数大型国有企业、管理规范的企业员工的专享福利。记者调查发现,不止是国家法定节假日,平时周末、工作日下班后加班也成为不少劳动者的工作常态。
在家加班 成常态
  市民赵宇在一家金融公司从事办公室工作,今年五一放了两天假。他告诉记者,进入公司3年来,从来没有休过一个完整的假期,经常放假第二天,领导就打电话来安排工作,要求他上班后必须交上方案。“虽然不用去单位,但在家加班不也是加班吗?”赵宇说,不仅如此,就连平时本该双休的周末也一直都是只休星期天,而回家加班更成为常态化。
  “没办法,工作非常琐碎,下班时间经常干不完,只有拿回家加班。”赵宇说。因为回家加班的事,他和妻子经常吵架,“她希望我下班后能多陪陪孩子,可是却总是见我回家加班,所以很是不满”。
  赵宇说,他身边不少朋友和他一样,下班后加班、工作带回家干是常有的事。市民王丽在市区一家小型外贸公司工作,4月份刚休完产假上班。由于孩子仅4个月,所以她一下班就赶紧回家,因此没少挨老板批评。“没生孩子前,包括怀孕期间,我也没有一天不加班的。下午5:30下班,往往都到7点才走。”王丽说。工作干完了,但老板不走她也不敢走,“你走了,老板就认为你偷懒”。
  记者调查发现,不少企业员工下班后加班、周末休息日加班已经成为常态,而且,这些劳动者也多数不会主动要求企业支付加班费。
怕丢工作 不敢维权
  为什么不敢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怕丢工作是最大的一个原因。
  24岁的周丽大学毕业后曾在一家中型企业工作,法律专业的她当年锋芒毕露,面试时,对企业提出是否同意周末加班的要求坚决说不,结果找工作过程中屡屡碰壁。直到去年,才终于到一家律师事务所工作。
  “律师工作更难说是否加班了,现在加班已经不是我考虑的问题了,能稳住工作就好。”周丽说,她的行业如此,从她接触的法律咨询中,也有不少人像她一样,为了保住工作而对加班费保持沉默。
劳动者维权 应保存证据
  4月份,离职的王某将自己所供职的一电子元件厂起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王某诉称,春节过后,单位3个月来经常加班,其中每月休息4天也减少为2天,但他的工资每月才1400元。他的工作是计件工资,周末加班所生产的电子元件并未按平时的2倍工资计算。离职时,王某要求增补工资,但该企业认为王某的工资已经高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而拒绝了王某的请求。王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企业支付其加班费。但是,由于王某无法提供加班证据,最终败诉。
  王某维权失败并不是个案。
  记者从临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获悉,多数劳动者都会在离职后才会投诉或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工作期间的加班费。但是,却往往由于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在休息日、节假日加班而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临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提醒,劳动者在平时工作中,应当注意保存单位有关加班的规章制度、加班通知,加班审批单、加班工作记录等证据,并注意取证证明自己的实际工资数额,以防对工资金额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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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维权意识提高 可拨打12333投诉
  截至5月5日,临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劳动争议109起,劳动争议咨询达300余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随着法律的健全和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提高,不少劳动者已懂得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权意识逐年提高。
  “前几年,每年接受的案件也不过几十起,而现在一年就达几百起。”劳动仲裁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说,这一方面说明劳动者维权意识在提高,而且劳动者对于法律能够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的信赖程度也提高了。
  尽管有法律为劳动者护航,但劳动者最好能做到防患于未然。该负责人提醒劳动者,在求职时,一定要提高自己的观察辨别力,选择正规、规范的用人单位。在初入工作岗位时也要保持敏锐的态度,观察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一旦发现有公司存在问题要及时走人。如果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可以先到当地基层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根据权益被侵害的情形,持相关资料和搜集到的证据,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劳动者如果遇到此类问题可拨打12333投诉。
自愿加班合法吗? 每日超过3小时就不合法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国家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职工的身心健康。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规定是强行性规定,相关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的孟凡坤律师称,该法第四十一条也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也就是说,不论是不是自愿加班,如果劳动者每日加班超过3个小时,每个月加班累计超过36个小时,无论事后单位有没有补偿假期,都是不合法的。
  需要说明的是,在规定范围内加班需要支付劳动一定的加班费,具体算法为:(实际工作时间-8小时)×小时工资×150%。而在周末休息日,加班费是日标准工资的2倍,法定节假日则是日标准工资的3倍。
  此外,除了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一般加班是要双方协商一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
  记者 王鲁娜 孙飞霞
见习记者 李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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