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骂死”炊事员
2014年05月13日  来源:鲁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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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12日热线消息 (记者 崔洪英 通讯员 闻锐)临沭县中年女工李叶在单位食堂就餐时,与男炊事员发生争执并破口大骂,结果导致炊事员高血压病发,后经抢救无效身亡。法院判决女工赔偿死者亲属5万余元。
  1955年出生的高木与家住临沭县某村的女工李叶均在某石材公司工作,高木在单位食堂任炊事员,负责做饭并售饭。
  2012年3月25日中午,李叶未拿饭票就要求打饭被高木拒绝;次日中午李叶拿饭票不足要求打饭又遭高木拒绝,李叶对此不满,骂骂咧咧,后交够饭票高木才给其打饭;第三天中午李叶买饭时,仍就此事与高木理论并发生吵骂,在争吵过程中,高木突发疾病晕倒,随即被送医院抢救,经诊断为高血压、脑干出血等症,后经救治无效,于2012年8月28日死亡。 
  事发后,石材公司于2012年4月11日将李叶辞退。高木亲属与石材公司达成协议,公司已一次性赔偿高木亲属13万元经济损失。因李叶离家在外,高木亲属索赔无门,高木的妻子及儿女去年3月将李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亲属高木因工作事由与被告李叶发生争执,被告李叶存在明显过错,故判决被告李叶限期赔偿高木的亲属因高木死亡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共54000元,并承担1800元的诉讼费用。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的倪秀伟律师介绍,骂人者是否要承担责任,主要是看辱骂者是否存在过错。民法中一般适用过错原则,如果骂人者主观存在过错,并且其辱骂行为与被辱骂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骂人者需要承担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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