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将在建军节前发放
2014年05月22日 来源:鲁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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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5月21日讯 (记者 刘遥)日前,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临沂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对从本市入伍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管理作出规定。本办法自2014年5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2010年3月3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该办法提出,优待金发放对象为本市入伍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庭,发放期限为两年。现役的士官、军队院校学员、部队特招的文艺兵与体育兵和非本市入伍的义务兵,其家庭不享受临沂市的优待金待遇。
据了解,本市户籍居民入伍的义务兵,由入伍征集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优待金。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城乡一体、同役同酬,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由各县区统一标准、统一筹措、统一发放。对到西藏(含驻西藏和新疆天空、塔什库尔干防区)服役的义务兵优待金,按照当年度标准增发1倍;艰苦地区部队服役的义务兵优待金,按照当年度标准增发0.5倍。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共分以下三个程序:县区民政部门对义务兵家庭进行核对和登记,并与代发银行签订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代发协议,由代发银行为每个义务兵家庭办理和发放银行卡;县区民政部门将审核后的本年度及上一年度义务兵家庭优待所需资金情况,连同花名册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县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拨付代发银行;代发银行负责将优待金于8月1日前划入个人银行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