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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可退还?口头承诺可别信

消协:“定金”非“订金”,消费时要看准
  • 2014年06月0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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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6月1日讯 (记者贺可功 通讯员 朱孔超 陈宏波)订金与定金,一字差却截然不同,弄不清二者区别的消费者往往要吃亏上当。订购家具的郭先生就因为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1000元“定金”险些打了水漂。
  近日,郭先生到某家具市场订购了一套价值12888元的家具,商家承诺如果不打算买了定金可退还,只要在其店中购买价值1000元的物品即可,郭先生随即预交了1000元“定金”。
  之后,郭先生在另一家家具店看中了一款家具,并当场购买,家具已送到家。郭先生找到交过“定金”的商家协商退订家具,商家却告知他订购家具已到货,必须购买,否则1000元“定金”不予退还。多次协商未果,郭先生投诉到批发城消协。
  消协工作人员了解得知,郭先生手中有一张订货单,订货单本身有合同效力,按法律规定,若消费者反悔,定金可以不予退还,而商家与郭先生的口头约定没有证据。
  消协工作人员认为,订货单上的“定金”二字,不能认定郭先生所交1000元钱款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效力,定金应该是书面形式约定定金性质,没有明确约定,只能视为“订金”。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郭先生在店中选购1000元的商品,退订了此款家具。
  批发城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担保法》规定,“定金”是指当事人为担保合同而约定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当事人给付的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订金”不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把“订金”视为“预付款”。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资金周转短缺困难。给付预付款一方违约,可以要求返还预付款;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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