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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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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6月5日热线消息 (记者 崔洪英)临沭县两名银行信贷主任,在履行职权发放贷款过程中审查不细、把关不严,致使银行158万元贷款无法追回。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分别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半、并处罚金35000元;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 于某某和刘某某都是临沭县居民,同为原某农村信用社信贷主任。2008年6月至2012年5月,二人同在任职期间,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对借款人、借款用途等未依法严格审查把关,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22起,涉案金额630万元。其中于某某参与作案21起,涉案金额600万元,刘某某参与作案6起,涉案金额158万元,案发后追回442万元,尚未追回15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人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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