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万元“事故处理费”去哪儿了?
双方存争议,两年未平息
2014年07月01日 来源:鲁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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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6月30日热线消息(记者 李丽)“说是让我回家等通知,我一等就等了快2年了。”尹先生气愤地说,自己在2012年的一次交通事故被判负全责,交纳3万元事故处理费,并被告知事故处理费多退少补但到目前为止,尹先生仍然没有接到关于事故处理费的任何通知。
家住莒县的市民尹先生于2012年11月,开着家里的货车到莒南县城进货,由于速度过快和一辆私家车发生了追尾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都没有受伤,货车只是撞坏了保险杠,私家车的情况则相对严重,双方协商后报警。
“第二天交警队让我交了3万元的事故处理费才让把车开走,他们说多退少补。”尹先生告诉记者,他当时被告知,此次事故中他是全责,需要交纳事故处理费给对方修理车辆。
一周后,尹先生再次到莒南县交警大队,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之后就在家等待莒南县交警大队的回复。“从2012年到现在我往交警大队跑了8趟了,虽然从莒县到莒南不远,但是来来回回跑的路程也得有上千公里了,每次都让再等等,到底得等到什么时候是个头儿啊?”尹先生不耐烦地说。
“我把钱交给了交警大队,就应该他们出面给我们处理,为什么交钱快2年了还不给办理这件事?”尹先生气愤地说,不但交警大队没通知他去领钱,私家车的车主还因为不满尹先生的赔偿将其告上了法庭。
随后,记者联系到了莒南县交警大队负责此次事故处理的朱警官。朱警官告诉记者,并没有收取事故处理费这一个项目,尹先生交纳的3万元是交到法院的,类似于事故处理的一个保证金。
尹先生至今没收到领取剩余欠款的通知,是因为此次交通事故双方仍然对赔偿问题存在争议,事故无法继续处理。“需要事故双方对赔偿钱款达成一致之后,此次事故处理才能顺利向下进行。”朱警官告诉记者,他们只能在中间起到一个协调的中间人作用,不可能代表事故中的任何一方与另外一方就事故的赔偿问题进行谈判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