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来宅基地建房拆迁盖楼咋没份
2014年07月09日 来源:鲁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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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7月8日讯 (记者 崔洪英)郝先生多年前在邻村购买了一块宅基地,建了四间民房。如今村里面临拆迁,郝先生已经和村里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谁知,宅基地原所有人赵某又主张起换房权。郝先生觉得赵某和村委的做法不合理。而根据律师分析,郝先生不是本村村民,确实不能享有置换的楼房。
郝先生是莒南县某村的村民,2002年,邻村赵某家有块宅基地用不着便转让给了郝先生。随后,郝先生在此宅基地上建了四间房。郝先生还到相关部门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2013年10月,该村按照规划进行旧城改造、城镇化建设。
郝先生拥有的该土地使用证因房屋拆除而被县政府收回并公告作废。该房所在村(变更为居委会)支付给郝先生搬家费、房屋租赁费共2100元。2014年2月,郝先生与居委会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可谁知,还没等选择安置楼房,宅基地原所有人赵某又出来主张换房权,所以居委会就不能按照协议让郝先生选房。郝先生为此感觉很气愤,在他看来,赵某和居委会的做法都不合理。
记者咨询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的倪秀伟律师,她告诉记者,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非本集体组织成员无权取得,农村集体土地不能买卖。居委会所拆迁的房屋是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房屋,属于农村私有房屋,而非商品房,拆迁过程中用于置换的楼房亦是建筑在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小产权”房,该楼房只能由村集体组织成员享有,且不得进入市场交易,而郝先生非对方村集体组织成员,不能享受该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