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好的地板安装后“变脸”
消协调解获补偿6000元
2014年08月11日  来源:鲁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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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月10日讯 (记者 贺可功 通讯员 陈宏波)李先生于7月底在某装饰市场订购某品牌木地板,定好了型号、规格、颜色、花纹,共计货款14000元,先交了定金2000元。8月3日安装好后发现木地板变了“脸”,型号、规格都对,但是颜色、花纹却与商定的不相符,李先生很不满意,与商家多次交涉无果,遂于8月6日投诉到批发城消协。
  批发城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商家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消费者李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商家显然应承担违约责任。经过多次耐心、反复调解,由于木地板已经安装好,最终商家同意在消费者不退还木地板的情况下,返还消费者6000元,李先生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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