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
公开信息先核实,避免“官谣”
2014年08月14日  来源:鲁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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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月13日讯 (记者 刘遥)13日,市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当前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统筹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强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工作,提升政府信息公开质效。并建立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避免出现“官谣”现象。
  《要点》从加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做好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规范依申请公开及加强制度建设和基础建设等四大方面提出要求。要求把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不断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
  对于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和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对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决定前,就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内容、出台背景、拟解决的问题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后,应当都在法定时间内主动“晒”信息。
  同时,对于备受市民关注的“三公”经费信息,《要点》提出要细化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细化公开到具体项目。2014年,县级以上政府要全面公开财政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乡镇政府也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开展政府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试点。
  另外,随着微博、微信等新的政务公开方式成为主流,临沂将建立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对公开的政府信息中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保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避免出现不实信息甚至“官谣”现象。
□政策解读
政务公开栏
  消除“官谣”:
健全两大机制

  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密切关注涉及党和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政务舆情,及早发现、研判需要回应的相关舆情和热点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消除不实传言,正面引导舆论。加强新闻发言人制度和政府网站、政务微博等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使主流声音和权威准确的政务信息在网络领域和公共信息传播体系中广泛传播。
  建立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行政机关对制作形成或在履行职责中获取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明确公开属性,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对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避免出现不实信息甚至“官谣”现象。
“三公”经费:
公开具体项目

  让“财政资金”在阳光下运行,除按有关保密规定不宜公开其资金使用情况的部门和单位外,《要点》都要求细化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细化公开到具体项目。
  公开所有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预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要细化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有关情况,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信息。
饮用水安全:
公开水源环境

  对于市民关切的空气和水环境信息,继续推进空气和水环境信息公开,实时发布全市8个国控、省控监测点位和20个市控监测点位监测数据和空气质量指数(AQI)值;每月发布15个县区城市空气质量信息并进行排名,每季度公布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情况。
  此前,兰州市自来水污染事故虽已解决,但市民对于用水安全的焦虑却并未消除。《要点》提出,将研究建立全市19处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信息公开制度。并推进全市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和污染减排信息公开。
土地征迁:
政府网站公开

  随着城市建设迅速发展,征地拆迁、土地使用权出让、保障性住房分配等公共资源配置信息饱受相关群体关注。《要点》要求,着力抓好这些信息的公开。
  征收土地依法批准后,将相关批准文件在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网站主动公开。市、县政府在收到国务院或省政府征收土地和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后,将批准征收土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土地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以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信息,在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告,并在相应政府网站主动公开。
  进一步做好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结果信息公开,在征收范围内公开房屋征收决定、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向被征收人公开征收房屋调查结果、初步评估结果、补偿情况,实行阳光征收。全面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信息、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信息,加大公租房配租政策及实施情况公开力度。
行政处罚:
公开被处罚者

  为深入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各级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所产生的非涉密信息都要实行公开。建立行政权力事项动态管理机制,行政权力事项清理的结果,将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核心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在市政府、县区政府及部门已公布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以及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情况,及时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权力事项进行清理、调整。
  在对行政处罚情况公布的同时,特别加大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力度。除依法需要保护的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对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主动公开案件名称、被处罚者姓名或名称,以及主要违法事实和处罚种类、依据、结果等。
   本报记者 刘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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