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评估费有了“限高杆”
2014年08月22日  来源:鲁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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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月21日讯 (记者 吴慧 通讯员 庄涛)临沂市价格评估服务收费有了“硬杠杠”。记者从临沂市物价局获悉,临沂市价格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已从8月15日起试行,规范了临沂市社会价格评估中介机构收费行为,解决了长期价格评估服务收费无章可循、无规可依现象。
  2006年至今,临沂市经价格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社会价格评估中介机构共有25家,数量居全省第一。由于我省始终没有制定统一的价格评估服务收费标准,近几年出现了各价格评估机构评估服务收费不一、混乱、漫天要价现象。
  在对全市的价格评估机构业务开展及收费情况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临沂市起草了《关于临沂市价格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该通知考虑到价格评估机构业务大多是车辆核损、贷款抵押、设备评估等评估值较小的委托,规定收费按差额累进计费方式,评估值1万元以下部分按3%收取;1万-10万元部分按2%收取;10万-20万元部分按1%收取;20万元以上部分按0.5%收取;收费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收取。这是最高标准,评估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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