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维修5次还是修不好
消费者要求换新车遭拒
2014年09月03日  来源:鲁南商报
【PDF版】
  市民李女士的购买单据及维修单据。
     买辆电动车本是为了方便出行,但市民赵女士却花钱买了个“麻烦”,不到一年时间,电动车发生多次有电却不行驶的情况。8月23日,赵女士将电动车进行了售后维修,本以为可以彻底解决这个毛病,不想接连修了5次也没有修好。

电动车反复修,5次仍未修好
  “电动车经常断断续续地暂停,启动电源也无法行驶,但是过一会就好了。”去年8月23日,兰山区的赵女士从通达路一家车辆商场购置了一辆价值1650元的某品牌电动车,使用过程中经常出现无故无法行驶的情况,过几分钟又能正常使用。
  起初赵女士并未在意,直到今年8月23日,赵女士发现即使电动车有满满的电量也不能启动,她便来到该商场的售后维修店进行维修。“店家当时没有给我检测出具体问题,只说可能是车闸的问题,给我免费维修了,不想第二天又无法启动了。”赵女士说。
  8月24日,赵女士将电动车推到了售后服务中心,维修师傅仍没明确告知问题的原因,只是猜测可能是转把的原因。“当时还告诉我,转把保修期只有6个月,换转把的20元必须自费。”赵女士说,没想到花钱换了车把,却把原本好好的车喇叭弄坏了,只好又去修理了一次。
  “25日晚上9点左右,车坏在半道儿,我只好把车从琅琊王路推回家。”赵女士说,推车走了2里多的路程,不仅脚磨破了,一路上也是担心受怕。
  26日,赵女士再次将车推到了维修中心,然而,维修师傅仍是未给出明确的答案,修好的电动车没两天又不能用了。
  28日,赵女士跟随银雀山工商所工作人员一起来到了售后维修店,经过调解,维修店承诺将电动车修好。但是没两天,车又不能骑了。
换新车、索赔要求难实现
  9月1日下午2点多,记者跟随银雀山工商所工作人员来到该商场的售后维修中心。
  售后维修中心的负责人刘师傅告诉记者,他们需要检测电动车才能知道故障原因,可为赵女士提供一辆替换电动车暂时使用,等电动车彻底维修好后再还给赵女士,但赵女士并不同意刘师傅的提议,要求更换新车并赔偿1000元误工费。
  对于赵女士的要求,刘师傅则表示,老板出差电话不通,他不能做决定。对于前几次没有维修好的原因,刘师傅称,当时由于店内正在搞活动,忙不过来。“只要她将车放在这里,哪怕是更换所有的零件,我也给她修好。而且还适当延迟三包的期限,但是更换新车,我做不了主。”刘师傅说。
  经过近3个小时的协商调解,赵女士同意可以将车放在售后维修店进行维修,但是售后需保证这次一定能够维修好,若是再出现同样问题则必须无条件更换新车。同时,赵女士还将误工费要求降到了500元。然而刘师傅仍然说做不得主,双方仍是没有达成一致。
律师说法: 赵女士有权要求退换货
  据了解,早在2007年山东省就颁布了《山东省电动自行车消费争议解决办法(试行)》,并于同年5月1日就正式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整车的三包有效期为半年;铅酸蓄电池、车圈、控制器、充电器皆为1年;前叉、车架、车把为2年;有刷电动机为2年,无刷电动机为3年。
  《办法》中同样规定,如果电动自行车在三包有效期内,主要部件电机、控制器、传动系统、制动系统,发生影响使用性能的相同故障,经过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特约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即可调换同规格同型号的电动自行车。因无同规格同型号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予以退货。换货或退货消费者应支付折旧费,折旧率为1‰每日。
  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王自豪律师认为,赵女士有权要求退货或者换货。根据《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如果赵女士能够提供两次维修原因相同的相关证据,也可以在七日后要求退货。如果没有相关证据,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鉴于赵女士的电动车数次维修仍无法继续使用,她有权要求更换车辆,并且赵女士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本报记者 孙飞霞 见习记者 赵红欣

鲁南商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