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洗钱活动 遏止洗钱犯罪
2014年09月08日 来源:鲁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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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他人盗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防止不法分子浑水摸鱼扰乱正常金融秩序,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和临沂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就如何防范洗钱活动为广大消费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主动配合金融机构
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您到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需要配合完成以下工作:出示身份证件;如实填写身份信息,如您的姓名、年龄、职业、联系方式等;配合金融机构以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确认您的身份信息;回答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合理的提问。
保管好身份证件和账户
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为成他人之美而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可能产生以下后果:
(1)他人借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2)可能协助他人完成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3)可能成为他人金融诈骗活动的替罪羊;(4)您的诚信状况受到合理怀疑;(5)他人的不正当行为可能致使您的声誉受损。
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举例如下:C市警方根据举报发现一小区空房内存有巨额现金900多万元。调查发现房主为下岗职工傅某,但傅某坚决否认自己曾经购买该房产,也不知道房内现金是谁的。经回忆,傅某才想起来,数月前曾经把自己的身份证借给了妹妹。进一步调查发现,傅某的妹妹是C市某县交通局局长的妻子,为了隐瞒丈夫受贿所得,她借亲属的身份证件购买了多处房产进行洗钱。
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账户。金融账户不仅是您进行金融交易的工具,也是国家进行反洗钱资金监测和经济犯罪案件调查的重要途径。贪官、毒贩、恐怖分子以及所有的罪犯都可能利用您的账户,以您良好的声誉做掩护,通过您的账户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因此不出租、出借账户既是对您自身的保护,也是守法公民应尽的义务。
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举例如下:潘某找到杜某,说急需一批银行卡账户用于资金周转。于是杜某收集了大量身份证件,用这些身份证件在S市某银行办理了大量个人银行卡账户,并将这些银行卡借给潘某使用。潘某得到银行卡后,按事先约定联系某境外诈骗犯“阿元”,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为“阿元”转移其通过网上银行诈骗的赃款110多万元,并按10%的比例提成。2007年10月22日,S市某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宣判,认定潘某等4名被告人犯有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到2年不等。
记者 魏玉娜 化强 邵明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