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告老爸追讨抚养费
2014年09月18日  来源:鲁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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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月17日热线消息 (通讯员 闻锐 记者 崔洪英)离异老爸未按离婚协议及时给付儿子抚养费,在校学生、未成年的儿子因生活困难,无奈将生父告上法院,要求其履行抚养义务,其诉求能获支持吗?9月中旬,临沭县法院审结该起抚养费纠纷案,一审依法缺席判决被告李某亮限期支付原告小刚2011年11月至2014年8月的抚养费6800元并承担25元的案件受理费。
  小刚的亲生父母李某亮、阿芳于2005年10月经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小刚由其生母阿芳抚养,生父李某亮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至小刚年满18周岁止。2011年11月以来,李某亮未按约定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今年8月,小刚在妈妈陪同下诉至法院,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依法判令其父李某亮支付拖欠2年多的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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