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诚信出问题企业将寸步难行
2014年09月20日 来源:鲁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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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9月19日讯 (记者 左肖)19日上午,记者在临沂市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配套规章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条例》将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构建“宽进严管”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的经营行为将被置于阳光监督之下,倒逼企业对其不诚信行为负责。
据介绍,该《条例》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作为配套制度,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下发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五个规章也将同时实施。
制定《条例》的主要目的就是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条例》最鲜明的特点就是强化了信用约束措施,不再依靠传统的行政处罚手段,而是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等手段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充分发挥信用在维护市场秩序中的作用。
在信用约束方面,各部门将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同时,《条例》强调了企业社会责任,政府部门不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事先审查,信息一经公示,全社会即可查询,将企业对政府负责转变为企业对社会负责,促进企业诚信自律。
据悉,目前临沂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汇集了全市37.3万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的基本信息、投资人及出资信息、分支机构信息、主要人员信息、变更信息、行政处罚案件等信息,系统运行稳定,每天的点击量上万人次。
下一步,全市工商系统将按照全国、全省贯彻落实《条例》会议精神和有关要求,将做好系统内部培训,同时,扎实做好企业培训工作,全市各级工商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集中培训、上门培训或者注册大厅、工商咨询窗口演示等形式,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工商联络员等进行《条例》及配套规章的培训,解读《条例》的意义和主要内容,明确企业的责任义务及相关要求,解答有关问题。
同时,各级工商机关将发布《企业信息公示公告》、制定《企业年报须知》,告知企业报送年报和信息公示义务,以及不履行公示义务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按照“谁登记,谁负责”的原则,邮寄到全市每一户企业,确保《条例》的精神和年报通知传达到每一户企业,指导企业做好2013、2014年度年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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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将进“黑名单”
信用监管制度包括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部门联动响应制度。
经营异常名录,是指企业未依法履行公示义务,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的名单。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异常名录进行管理。未依照《条例》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未在工商部门依照《条例》规定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均会被列入名录。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自列入之日起满3年仍未消失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也就是所谓的“黑名单”制度。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所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获取这些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真正实现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
政府、企业均负责
该《条例》的核心内容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根据《条例》规定,公示主体有3个,工商部门、其他政府部门、企业。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记者了解到,企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信息公示不得侵犯国家秘密,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侵犯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企业年报将公示
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企业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网址:lyaic.gov.cn)“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栏目,进行年报申报。
企业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看本企业历年报送的年度报告、修改记录。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输入企业名称或注册号,在查询结果列表中,点击企业名称,即可看到该企业的相关信息,包括企业历年年度报告。
将抽查公示信息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对抽查的内容、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即由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采取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各级工商部门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
按照规定,抽查内容包括企业年度报告信息和企业即时公示信息。抽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个体户获“私人订制”
鉴于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殊性,国家工商总局专门出台《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为特殊群体提供“私人订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一样,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决定其年度报告是否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