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山立案4起无证经营隐形眼镜案
2014年09月24日  来源:鲁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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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3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临沂市食药监局的一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早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前便于3月28日开展了全临沂市医疗器械“五整治”专项行动,2个多月来专项行动取得显著成效。
  “兰山区已经对4起无证经营隐形眼镜案件进行了立案,平邑县也对学校周边的饰品店、美容店、小商品批发市场、眼睛店进行突击检查,共检查单位21家,责令整改4家,立案3家,净化了全县医疗器械市场。”该工作过人员说。
  针对记者提及的有个别美甲店、小摊贩及淘宝卖家无证售卖隐形眼镜的行为,工作人员表示,下一步他们将对隐形眼镜销售市场进行严厉查处,同时他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隐形眼镜时一定要到正规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眼镜店,不要贪图便宜。
  本报记者 左肖 孙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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