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坏站牌赔偿完还要罚款一万元
2014年10月23日  来源:鲁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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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22日热线消息(记者 英子)开车撞坏站牌,已经从交警部门处理了事故,但却被城管部门告知,除了赔偿损失,还要交纳额外的罚款。20日,张先生来电反映,自己这1万元罚款交得有些“冤屈”。
  据张先生介绍,10日晚10点左右,他开着货车由北向南经过莒南县西一路南段时,张先生想稍作休息。因为天黑路况不清,不慎将公交站点的遮阳棚撞坏。见“闯了祸”,张先生立即拨打了122与保险公司的电话,等待处理。谁知11日早,当地城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来到事故现场,称张先生损坏了公共站牌,需要扣车、赔偿。
  15日,交警部门出具了事故认定书。16日,张先生到城管部门交纳了1万8千元。其中,8000元是物价部门认定损坏站牌的赔偿金额,1万元是罚款金额。对于赔偿,张先生并没有异议,但对于罚款,却觉得有些委屈。
  “工作人员说我是“擅自损坏”,我的情况是交通事故,不是故意的,也已经在交警部门处理过,怎么还要交罚款给城管部门呢?”张先生说。
  20日下午,记者联系到莒南县城管局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地等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指的并非是否故意,而是指未经允许,鉴于张先生的情况,我们已经作出了最轻的处罚金额。”工作人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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