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物品没搬走前夫索要看管费
2014年10月28日  来源:鲁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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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27日热线消息 (记者 崔洪英)离婚后李女士的物品一直放在前夫那里,两年后前夫竟然向她索要3000元看管费。这样的要求是否合理有据?
  李女士和丈夫婚前一直和公婆生活在一起,因感情不和于2012年离婚。就在两人闹离婚时,他们共同居住的房屋被拆迁,李女士的前夫和公婆临时租了3间房屋居住。离婚后李女士回了娘家住,她的个人物品,包括一些大件家具一直放在公婆家没有搬走。
  李女士的前夫王先生说他多次通知前妻将物品搬走,可前妻就是不搬。他和父母的房子是租的,为了给前妻保管家具,他们也需要付出租金。可李女士却说,她去取过物品,但前夫和公婆不同意。
  李女士虽这样说,却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同时,她承认离婚时家具是分给她的。记者就此咨询了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的倪秀伟律师,她说,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本案中,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后,李女士应当及时取回个人财产。王先生对李女士的个人财产不负保管义务,属于无因管理,确实有权要求偿付因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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