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走存款后离婚,属转移共同财产
2014年11月18日 来源:鲁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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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1月17日热线消息(记者 崔洪英)今年9月份,平邑县的孙女士和丈夫提出离婚,在这之前的一年里,她将家里的存款分批次都取走了。律师表示,孙女士这是有意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
平邑县的孙女士和吴先生于2004年登记结婚,由于感情不和等原因,今年9月份孙女士提出离婚但是在分割财产时,吴先生发现,家里的账户上存款寥寥无几。他到银行查询发现,从去年5月至今年7月,孙女士先后多次取款共计26万元之多。
吴先生觉得这是妻子有意为之,而孙女士则说这些钱都用在家庭日常生活开支上了。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的倪秀伟律师认为,家庭日常生活开支14个月内花掉26万元,再加上孙女士每个月2000元的收入,平均一个月2万多元的开支,不符合常理。并且孙女士并不能证明钱款的合理去向,因此可以认定孙女士的行为是故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财产的,在离婚时要少分或不分财产。即使离婚了,若一方发现了此种行为,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